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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設計產業人才發展協會

協會章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1. 榮譽會員:對設計業有重大學術成就或貢獻者,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2.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相關資歷(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一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貳仟元。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4.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學生有效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學生會員待學生資格失效後,則須轉為個人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退會及停權: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若經本會函催繳會費兩次(含)以上,得暫停其會籍,該會員在繳交應繳之會費前不得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章 會員

第 一 條  台灣設計產業人才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為Taiwan Design Industry Talen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設計產業的發展,透過推動設計文化的深化和創新,為台灣的設計生態系統注入活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關於國內外設計產業發展方向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2. 關於政府政策與法令之協調推行與研究。

  3. 辦理設計產業技能競賽,培育優秀人才。

  4. 關於設計產業職能標準之認證及證照頒發事項。

  5. 辦理設計產業國際技術課程及國際論壇,強化會員就業職能。

  6. 設計產業技術創意人才培育。

  7. 設計產業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8. 設計產業扶植培力。

  9. 關於開展本會宗旨之其他必要活動。

  10.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不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其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互推產生。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設會務服務、學術研究、專業服務、社會服務、國際交流五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政府補助。

三、辦理各項業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3年11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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